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機具管理事項
一、機具應注意平時維護,故障時非自身能力能排除者應即通知維護公司
前來維護。
二、每日開機時應按總開關,分開關、主機開關、磁碟控制機開關 磁碟
機開關、磁碟運轉開關,順序開啟電源,關機時反其順序而行。
三、關機後,溫度在攝氏十八度以下,濕度在六十五度以下時磁碟需運轉
十分鐘以上始能作磁碟作業。
四、主機房應注意清潔,每日由值早班人員打掃,除食物、強性磁力機具
不得攜入機房外並嚴禁吸煙、火燭及危險物品入內。
五、非經主縵核准不得任意進入機房操作機器。
六、各科室之端末機具等亦應經常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