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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戰備衛材整備原則:
一、戰備衛材品項選擇係依據戰傷可能狀況,預判戰時遽增耗用品項,區
分藥品、敷料、內外科器材等三類籌補。
二、戰備衛材平時須併入一般衛材辦理推陳,以免過期報廢情事。
三、基地屯儲品項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屯備,各國軍醫院需自行屯備,
野戰屯儲品項由各軍種依其本身特性,選擇所需品項辦理屯儲,並呈
報國防部備查。
四、屯儲數量須綜合考量作戰需要、庫儲空間、衛材效期特性及推陳換新
等因素加以訂定,以全軍平時三個月所需耗量為基準酌予增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