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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地圖存量管制,分左列兩種:
一、補給管制-係指申請獲得及計畫需求,由情報部門負責。
二、儲存管制-係指各級領存保管轉發等之地圖管制,由補給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