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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建議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
1.國防部各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不含國防大學),由各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2.國防大學除政戰、軍法、軍醫、主計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外,其餘人員授權校長核定。
3.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該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報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