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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
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