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