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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法院審認有無以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進行程序之必要時,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
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
四、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程序進行方式之意見。
五、其他選任期日程序進行之相關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