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
鎮、市) 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
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核准辦理,並送同級立法機關查照。
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
或補選,由各該縣 (市) 政府核准辦理,並送縣 (市) 議會查照。但其屬
於全省性者,由省政府逕行決定,並送省議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