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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1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指醫療法人設立醫療機構投入之資金,除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財產外,應足以購置危險性醫療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