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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