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離職儲金核發機關、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審定機關,於核發或審定各該給與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金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