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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經地方政府補助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之事業,或委託上述事業處理畜牧糞尿之其他畜牧業,其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之相關規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計畫之規定,於竣工查驗通過後,應將畜牧糞尿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計畫內容納入許可證(文件)登記,並通知事業確認登記事項後,核准或換發其許可證(文件),及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許可證(文件)領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