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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依
據,其比率規定如下: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
前項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
比率上限,依前項各款比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