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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檔案管理事項
一、儲存體應依功用編號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暫存檔案長期貯存檔案。
二、檔案者係指存入儲存體之程式及資料而言。
三、各項檔案之編號應分類編排,不得重覆,並應設簿管制。
四、對申請輸入之檔案在測試期間得自行編號但仍須核准,測試完成後正
式使用時應納入系統編號以資管制。
五、作廢之檔案應填具檔案作廢申請單經核准後交管制人員自儲存體內清
除。
六、檔案應經常整理,如貯存體內之檔案與管制簿內之記載不符時,應即
查出原因,隨時更正。
七、線上作業貯存體每六個月作一次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