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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