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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
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
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