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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以電子設備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設備應避免受潮,設置前應測試功能正常。
二、電子線路應具備絕緣效果,設置前應測試是否有斷線情形。
三、設置電子線路時,應遠離其他通電或帶電物品。
四、電子設備連接電子線路後,應採取預防危害發生之措施。
五、點火前應執行電子設備與電子線路之通路測試,且相關人員應退避至安全地點後,始得進行測試。
六、點火作業應由專責人員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測試有異常情形者,不得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