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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少年法院已受理而尚未調查審理終結或執行完畢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由少年法院繼續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