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