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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