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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查詢,各該主管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公私合營事業提供資料,或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就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