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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
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原因、作業項目、
工作進度及所需費用分析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其
未達規定金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