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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