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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之職稱,如不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之職稱辦理時,由其主計機構擬具相當職稱,層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送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