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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