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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適用本法之公務人員於初次依法派代後,服務機關至遲應於派代發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
服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公務人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