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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