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之
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
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公務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於離去本職或停職時,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