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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士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敘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參加晉升佐級資位訓練: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士級考試或相當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
四、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前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係以承辦本訓練之事業機關(構)函請各機關(構)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