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
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方式
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三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