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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稱曾任最高級薦任、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指任薦
任、薦派或相當薦任一級或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者;所稱相
當薦任職務,指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定之薦聘職務而言。
第五條第五款所稱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指任委任或委派一級或分
類職位第五職等敘本俸最高俸階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