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