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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
二、神經性溝通障礙學。
三、兒童語言障礙學。
四、嗓音與吞嚥障礙學。
五、構音與語暢障礙學。
六、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
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