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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地考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實地考試內容及評分比例: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實務經驗占百分之
三十;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
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舉行實地考試前,實地考試委員應會商考試範圍及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