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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於接受委託後,應即籌組執行委員會
並擬訂訓練計畫,函復考選部核定。
考選部於筆試榜示後,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
、機構或團體,依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訓練學校、機構或團體於訓練辦
理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考選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