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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華僑應考試,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
成績單、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
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