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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分配在機關學校訓練者,乙等考試比
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
本俸一級俸給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
。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給
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於其加
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則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