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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
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筆試
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成績
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
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
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