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選試 該選試科目分數 │
│科目之分數-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
│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
│ 差之平均數 ╯
╰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之平
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