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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
被保證人辦妥定居之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擔前項保證,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