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前二條規定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從
事技術合作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投審會申請核准。但以外匯作為股本投
資,每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者,得於開始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申
請核備。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投資
或從事技術合作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