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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延聘單位代向國科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
管局) 辦埋延期,其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一 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
二 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