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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之入出境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