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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強制出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治安機關查獲者,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各級警察機關查獲者,依規定逕行處理。
三、經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處所暫時收容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