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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應備左列文件:
一、農業相關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畫、個人
興趣、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代申請委託書及保證書。
五、卓越成就或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六、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七、邀請團體之立案證明。
八、申請人來臺期間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