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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死亡榮民之遺體,應依規定裝殮,除安置單位及遺產能解決墓地問題者外
一律火葬。
前項埋 (火) 葬許可證之申請,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係火葬者,應將骨
灰裝骨灰罐,刻明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送入附近之軍人
公墓納骨室 (或單位自行設立之納骨室) 存放;土葬者,應建立墓碑刊明
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並由安置單位作成紀錄層報或轉報
本會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