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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