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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
議會及審計機關。
前項考核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為,或請其提具聲復理由而不
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