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申請發給地球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附件五)
前項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為地球電臺名稱、所屬者名稱、代表人、工程主管姓名、設置處所、發射機(升頻器、高功率放大器)、頻率資料、天線廠牌型號、通信方式、通信範圍、衛星名稱及有效期間等。
圖表附件:
附件一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PDF
附件五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PDF
附件五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