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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期金用途如左:
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
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
三、優良廣播電視從業人員之獎助。
四、其他有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必需設備之補助。